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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堪称教科书级别的判例,兼具科普与警示,新媒体人必看

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一次堪称教科书级别的判例,兼具科普与警示,新媒体人必看(图1)

有媒体称,此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消息一经公布,便引发新媒体从业者的极大关注。有人认为这样判符合对著作权的保护,有人则认为AI生成不应具有个人著作权,没准二审还会有所改变。

01 案件过程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通过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 以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后原告发现,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在 2023 年3月2日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诉讼请求为: 1. 请求判令被告在涉案百家号发布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则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今年8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庭审此案。

最终法院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涉案百家账号“我是云开日出” 上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24小时;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02 教科书级别的阐释

我仔细阅读了判决书,所写内容堪称教科书级别,对今后的相关案件具有示范效应。

判决书一共明确了四个问题:

一是原告用AI生成的图片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上述规定,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如下要件: 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本案中,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具备了要件1和要件3。

二是该图片属于智力成果,是模型在文本指令下生成的。

关于“智力成果”要件,“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成果因此,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本案中,原告发布涉案图片时已经标注为“AI插画”,且原告可以利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根据自己设定的提示词和参数还原该图片的生成过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根据公开资料和相关调研显示,Stable Diffusion 模型是由互联网上大量图片和其对应文字描述训练而来,该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成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

该图片不是通过搜索引擎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通俗来讲,该模型的作用或者功能类似于人类通过学习、积累具备了一些能力和技能,它可以根据人类输入的文字描述生成相应图片,代替人类画出线条、涂上颜色,将人类的创意、构思进行有形呈现。

本案中,原告希望画出一幅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其随即在Stable Diffusion 模型中输入了提示词,提示词中艺术类型为“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主体为“日本偶像”并详细描绘了人物细节如皮肤状态、眼睛和辫子的颜色等,环境为“外景”“黄金间”“动灯光”人物呈现方式为“酷姿“看着镜头”,风格为“胶片纹理”“胶片仿真”等,同时”设置了相关参数,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又增加了提示词、调整了参数,最终选择了一幅自己满意的图片。 

一次堪称教科书级别的判例,兼具科普与警示,新媒体人必看(图2)

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三是该图片具有“独创性”。

当然,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是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通常来讲,“独创性”要求作品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比如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表达具有唯一性,因此不具有独创性。而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人们利用 StableDiffusion 类模型生成图片时,其所提出的需求与他人越具有差异性,对画面元素、布局构图描述越明确具体,越能体现出人的个性化表达。

本案中,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一方面,虽然原告并没有动笔去画具体的线条,甚至也没有百分之百的告知Stable Diffusion 模型怎样去画出具体的线条和色彩,可以说构成涉案图片的线条和色彩基本上是 Stable Diffusion 模型“画”的,这与人们之前使用画笔、绘图软件去画图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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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能以一定形式表现,那它就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自然受到保护。

四是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该条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致。故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虽然涉案图片是涉案人工智能模型所“画”,但是该模型无法成为涉案图片的作者。

而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故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亦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

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03 鼓励创作是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

当前,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用来进行创作,Stable Diffusion 模型和与之类似功能的模型,可以根据文字描述生成精美图片。包括没有绘图技艺的人士在内,很多人在尝试运用这些新的模型来生成内容,把自己的创意、设计进行有形呈现,使创作图片的效率大幅提高。 

应当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让人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与历史上很多次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一样,技术的发展过程,就是把人的工作逐渐外包给机器的过程。

照相机产生之前,人们需要运用高超的绘画技艺才能再现客观物体形象,而照相机的产生让客观物体形象可以更简单地被记录,现在,智能手机的照相功能越来越强大,使用越来越简单,但是只要运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照片体现出了摄影师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仍然构成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由此可见,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作品的创作。

而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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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AI的研究者和使用者,我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极具专业性和前瞻性,其所写的判决书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篇非常优秀的科普文章,不光讲明了AI生成作品的原理,还层层剥茧般阐明了法律与创作的关系,堪称人工智能时代里程碑般的判例,极具示范意义。

资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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